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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定罪遭遇“沉默权”

● 胡喜盈 欧阳正汉

    △ 1996年10月,上海市下岗女工胡梅花在家中被杀,上海煤气公司职工徐叶松被公安人员定为犯罪嫌疑人。

   △ 徐叶松在公安局里多次承认“强奸杀人”,并供出作案细节,但每次开庭都当庭翻供,并控告刑讯逼供。

   △ 2000年9月12日,以杀人罪名被关押3年多的徐叶松被释放。

   △ 此案历经磨难,曾以杀人罪起诉,1998年8月和11月两次开庭,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邬华良和黎隆喧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1999年9月,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又补充侦查了整整一年,因没有新的证据,这才放人。

他交代曾经杀人

   1996年10月17日下午,住上海宝山区淞南新村148号38岁的下岗女工胡梅花在家中被杀。现场未提取有价值的足迹、指纹。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死者未查出精液,死者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切颈部造成两侧颈总动脉断裂大失血而死。

   10月17日下午,在上海煤气公司管线所工作的徐叶松开着他的桔黄色工程抢险车回到家中。晚上6时许,住在淞南新村的嫂子打来电话告诉徐,他妻子的小姐妹胡梅花在家中被害了!

   徐把胡被杀的消息告诉妻子,晚饭后两人即去胡家看望。

   由于怀疑是熟人作案,所有在现场出现过的人都纳入警方的视线范围,徐也不例外。当问及徐案发时的去向时,徐回答在单位睡觉,但经调查,没有人能证明徐案发时人在单位。

   21日晚,徐叶松被警方带到公安局。从这天起,徐便开始了其近4年的牢狱生涯。在随后的审问中,徐回答说那天他确实撒了谎,因为有妻子的同事在场不好说实话。17日下午,他没在单位,而是到大场镇附近一间发廊“淘浆糊”(接受小姐服务)去了。

   22日,徐被警方带到大场镇指认那家他曾去“逍遥”过的发廊。发廊的老板娘和小姐在证词中称,徐确实去过发廊两次,但日期肯定是17日之前和之后。

   在公安局侦查审讯中,徐叶松详细交待了犯案过程:10月17日下午,我开车经过148楼,来到离胡梅花家约100米左右的一个弯道旁停车,停好车后,我直接上到148号楼,上楼时,没有遇到什么人,到了601室,胡梅花正好一开门看到我,就在门口对我说:“是你啊。”我说:“正好在附近帮人忙顺便来看看。”她就让我进屋了,并把门关上。

   在查看煤气表时,我的左胳膊肘碰到了胡梅花的胸部,当时我的脑子里想入非非,产生冲动,但胡梅花马上就避开我。这时我就问她:“你丈夫出差何时回来。”胡答:“月底回来。”这时我对胡讲,反正你老公不在,孩子又不在家,大家都是结过婚的。胡听后板着面孔说:“你今天来的目的好像不是帮别人弄煤气,纯粹为了做这种事。”我听后不仅没住手,反而伸出手使劲去抱她。这时胡更火了,她好像非常犟。我想既然到了这地步,就一不做,二不休,干脆将她搞了(指发生两性关系)。我就用手去拉她、摸她,这时,她开始手打脚踢。我被她打了以后,心里更加火,就挥起拳头击胡的头部,她被我打的时候,就喊“救命!”我听了更冲动,就更猛烈地击她的头。

   之后,她就被我打倒在地,但胡仍然反抗,用手来抓我、用脚来蹬我。这时我看到煤气灶上有一把菜刀,就拿了起来,先是想吓唬胡梅花,因当时比较紧张,她在转动身体时,其中一刀正好砍到她的右后颈……

   开庭时他称被刑讯逼供

   开庭那天,被告人徐叶松在被法警带进法庭时头偏向旁听席,审判长几次提醒被告人脸正对着法庭。被告人说:“审判长,我左边的耳朵被打聋了,正面对法庭听不清。”接下来的整个庭审中,被告人都把右耳对着说话人方向。

审判长:“被告人对起诉书有何异议?”

被告人:“有异议,我没犯罪!没有杀人!那天下午我没有到过胡梅花家!!”

公诉人:“被告人,你在审讯中是否供认杀人事实?”

被告人:“我是被迫的,那不是事实!!”

辩护人:“当初为什么承认自己犯罪?”

被告人:“我是被打后被迫承认的。”

   被释放以后,徐叶松写了一篇长达9000字的回忆录,详述其被个别公安人员及同室犯人屈打成招的经过……

   大约半夜零点时,来了一位公安人员,手里拿了一副冰冷刺眼的手铐,我问为什么要铐我,他二话不说就强行将我双手铐上,硬拉着我到他的办公室,将铐着的手铐挂在2米多高的窗户铁杆上。我着急地向他提出为什么将我吊得这么高?我再次反复地问,我没有做过亏心事,为什么将我吊得如此高?我一次又一次问他们,他们不理睬我,竟将我一直吊到早上8点半左右。我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两只手铐得就像刚出炉的馒头,痛得我无法动,双手失去了知觉。以后进来两位公安人员,将我铐在两米多高的手拿开,然后叫我坐在椅子上。

   大约晚上9点左右,一位公安人员对我说,你马上就要住“五星级宾馆”了。接着将我带到另一间房里,用3只约800瓦的灯泡很近距离地对着我的脸照,我双眼根本无法睁开,房间里有四五个公安人员,他们又一次将我的双手铐在折椅的上部。过了一会儿,突然一位公安人员向我冲来,狠命地抓住我的头发猛烈地往墙上反复地撞击,并对我说:“胡梅花就是被你杀的,你还不老实!”我告诉他们我根本没有、确实没有杀胡梅花。他们就拳脚相加,一起往我身体各个部位猛烈地击打。

   我在被他们无情击打,身体实在无法承受的情况下就说了一句,就算胡梅花是我杀的,你们就不要再折磨我、殴打我了!然而,在我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他们突然再次猛烈地击打,我的身体又一次遭受摧残,惨叫一声。也许是他们打得太累了,就休息了十几分钟,又来问我是怎样杀胡梅花的?猛然又一次向我冲来抓住我的头发,将我的头猛烈地往墙上撞击,我再一次被他们打得死去活来。

   此时,我的精神被摧毁了,我已经完全失去了理智,就说胡梅花是我杀的。然后他们就问我:“你的血衣现在放在哪里?金戒指及人民币放到哪里去了?”我说东西我一样都没拿,血衣投在淞南路桥的河里。接着又问我:“你是怎样扔掉血衣的,血衣是什么颜色?”我说,衣服是天蓝色的。他们二话没说,再次拳脚相加向我打来……

律师做“无罪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的邬华良、黎隆喧律师为徐叶松做无罪辩护,其主要的理由就是:除了被告人的口供之外,控方没有提供任何徐叶松在作案现场的直接证据,没有他的指纹,没有他的脚印,甚至没有人看见那天下午在胡家楼下停着的那辆醒目的桔黄色工程抢险车。

   律师辩称:起诉书说1996年10月1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徐叶松驾驶单位的工程抢险车,进入某区某新村去了被害人家。有何证据?有谁证明?谁看见他进去了,谁又看见他出来了?都没有。被告人驾驶的工程抢险车,车身是鲜艳的桔黄色,如果下午2时许在新村交通叉道口停放了一个多小时,应该是十分引人注目的,但是有谁看见了?有谁证实了?没有,没有一个人在案发现场附近看到过这辆车。

   从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中反映,客厅内靠南墙有方桌一张,桌上有圆形带柄塑料杯一只,内有少量咖啡色残渣,边上有生梨核一只,剥皮桔子半只。尸体检验报告中证实被害人胃内有少量桔子碎片。说明桔子是被害人吃的,而咖啡和生梨是被告人吃的。然而,塑料杯上没有被告人的指印,生梨核上又没有检出被告人的血型,怎么证明被告人喝了咖啡、吃了生梨?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对被害人欲行非礼,遭拒绝后恼羞成怒,用拳猛击胡头部,拿起菜刀朝胡猛砍,并切割胡颈部,致胡两侧颈总动脉断离,大失血而死。本案的焦点是谁用菜刀杀害了胡梅花?簸箕里有一把带血的菜刀,但刀上没有被告人的指纹和痕迹,凭什么指控被告人杀人?起诉书说胡梅花生前竭力反抗,为什么被告人脸上、手上没有一丝伤痕?被害人被割断气管及两侧颈总动脉血流如注,墙上有喷溅的血迹,被告人身上必定留有血迹,那么血衣在哪里?裤子、鞋子上检出的血迹又在哪里?

   什么都没有,能证明被告人到过现场、杀害胡梅花的证据一点都没有。起诉书的指控不过是一种推理而已。而推理的大前提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随着被告人翻供,推理就失去了前提。

   控方提供的本案惟一的目击证人作证说,案发当日下午2时许,从猫眼中看到一个人进入胡梅花的家。此人穿着灰黑色或蓝色服装,而被告人单位的证人一致证明被告人当天穿米黄色或土黄色的工作服,发廊小姐和被告人家属也作证被告人案发前后都穿土黄色工作服。证人说看到进屋的人身体结实,皮肤较黑,理了平头。而被告人皮肤不黑,从没理过平头,案发当日头发是较长的,有1996年10月21日进看守所时拍的照片为证。证人还作证说,那天听到有人敲自己家的门,并且叫着“阿X”,后一个字听不清楚。被害人很快开门了,两人很熟的样子,一边说着话,“小平头”进了被害人的家。

   警方据以怀疑且至今未能查明的,是案发时被告究竟去向何处,但这并不能必然推导出被告在此时一定就在现场并实施了杀人行为。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并未提供被告杀害被害人的直接证据,采用的间接证据又没有排他性,指控不过是一种推理而已,是嫌疑加嫌疑,结果还是嫌疑。辩方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999年9月,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起诉,补充侦查。在此期间,邬华良、黎隆喧律师仍然关心在牢中的徐叶松。1999年12月31日,两位律师在寄给徐叶松的贺年片中写道:“相信法律相信党,振奋精神,共享新世纪曙光。”

   此份贺卡在看守所引起极大震动,徐叶松一直带在身边。

徐叶松被取保候审

   与律师持有同样观点的,还有徐叶松所在的单位及他的亲属,他们不相信徐杀了人。徐所在单位甚至为他开了一份证明:

   徐叶松1980年2月由部队复员进入我单位,在我所输配部阀门小组从事煤气管网中阀门的巡视和维修、保养工作。1986年担任阀门小组组长,由于工作需要,于1993年学习汽车驾驶,从此由阀门组组长兼职驾驶员。徐叶松在单位工作期间,工作表现较积极主动,比较肯钻研技术,对从事的阀门工种较精通。由于煤气工作特性经常要发生煤气管道抢修配合等工作,在工作时间上没有固定性,作为阀门组组长兼驾驶员,徐叶松经常会在半夜被叫起去加班配合抢修,有时会连续几天几夜在工地上配合抢修。对于这些徐叶松毫无怨言,努力做好配合工作。徐叶松在工作上的表现曾得到了单位领导和职工们的一致肯定,多次受到领导的表扬。在每年的重点实事工程立功竞赛活动和煤气保高峰立功竞赛活动中,他曾连续多年被评为公司级和厂所级立功先进个人。在他的带领下,阀门组也曾多次获得先进集体称号。徐叶松作为组长能团结班组职工,与单位职工能和睦相处,关系较融洽,在单位职工中印象较好。

   1998年8月、11月两次开庭,律师为徐叶松所做的无罪辩护,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重视。1999年9月,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又补充侦查了整整一年。因为没有新的证据,徐叶松终于于2000年9月12日中秋节被释放,他被羁押历时3年零11个月。

   2000年10月19日,上海一家市级医院专家为徐叶松检查耳朵受伤情况,经几种仪器反复测定,结论为:左耳廓软骨膜炎,继发性软骨增厚,感音神经性耳聋。

   邬华良律师是一位从法律教师改行,已从业16年的老律师。他深有感慨地说:“一天不赋予嫌疑人沉默的权利,新的刑诉法确立的‘无罪推定’的原则就一天得不到真正体现,获得被告口供就仍然会被当作最主要的破案手段,不仅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制度鼓励,而且极容易产生冤假错案。更要命的是,刑诉法明文规定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一旦被告以口供非法获得为由翻供,司法机关会发现他们又制造了一个死案,即使是真凶也无法再去追究,又一个错误发生了。由此付出代价的不仅是被告和受害人,还将包括保护公民权利、匡扶正义和打击犯罪的神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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